梧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公开征求对《梧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
后补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起草了《梧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和采纳反馈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寄送正式函件或以正式函件扫描件发送电子邮件反馈我局,并请注明联系人真实姓名及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一、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件
接收邮箱:wzskjj@163.com。
(二)信函方式
材料受理地址:梧州市三龙大道72号红岭大厦21楼。
二、受理截止日期
反馈意见受理时间截至:2020年9月25日。
未尽事宜,请与市科技局高新科联系。
电话:0774-3824882。
附件:梧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梧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提高我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和增速,促进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纳税关系属于我市三城区、市属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且为依法参加国家统计部门研发经费统计并申报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规模以上企业,或为申报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规模以下企业。
二、补助方式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市、城区(园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进行分担,每年度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额度的核定途径分别为:
(一)规模以上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提供在统计部门依法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零申报除外),以及在税务部门进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作为后补助的依据。
(二)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须按规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提供在税务部门进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作为后补助的依据。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分为基础奖补和特别奖补两类,基础奖补助适用于所有符合要求的企业。享受特别奖补的企业必须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金额。
(一)基础奖补
按上一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特别奖补
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在享受基础奖补的基础上,再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2%给予特别奖补,单个企业每年的特别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经费来源
由市、城区(园区)两级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对每个受补助企业,先由市财政对企业进行补助,再由市、城区(园区)财政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的支出比例分担。
五、工作程序
(一)数据收集。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局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并反馈给市科技局;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市税务局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并反馈给市科技局;
(二)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当年的《梧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三)企业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
(四)初步审核。市科技局会同统计、税务、财政对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
(五)经费核定。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以及市、城区(园区)财政分别承担的补助经费;
(六)网上公示。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开;
(七)政府报备。市科技局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报备;
(八)资金下达。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报备后,由市科技局在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向企业拨付补助经费。
六、监督管理
(一)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对申报研发费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一经后续评估检查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虚报研发费用支出、骗取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科技部门将收回违法违规所属年度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请补助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获补助企业应对补助经费以及以该经费发生的支出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其他
(一)各城区(园区)应优先安排财政科技经费用于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并宣传、发动辖内企业积极申报。
(二)自2021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给予补助。
(三)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制定当地的实施方案。
(四)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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